英國配偶辦理台灣外僑居留證(ARC) [1]

on Dec 04 in 英台聯姻須知 tagged by Emily@UK
Emily@UK - El at Taichung Museum of Fine Arts - 1Y10M

愛兒在台中美術館的兒童遊戲室裡畫牆壁。
我覺得台中美術館的兒童遊戲室規劃得不錯耶,人少的非假日去,感覺很輕鬆。
回台灣一個月後的紀錄:體重 12.8 公斤。

 

外國人必須申請外僑居留證 (ARC;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才能在台灣合法工作.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網站上的 「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得要先申請「居留簽證」,進入台灣之後再換成「外僑居留證」.
但這並不像文字上說的這樣簡單,問題出在如果向 駐英台北辦事處 直接申請「居留簽證」,需要提出的文件中包含的 健康檢查報告,這在英國的醫療體制下是一件非常難辦的事.

了解英國健保系統 (NHS) 的人們一定知道,除非絕對必要,例如你生病了,這邊的醫生是不會隨意做任何檢查或者給你任何藥物的.而如果你打算自掏腰包地去私人診所看病,那收費之昂貴也絕不是不痛不癢的小事.更不提英國人辦事的效率之慢,跟台灣可是天壤之別.
我打電話去給註冊的醫生診所(GP)詢問,如意料之中地,他們不提供這種檢查服務.於是我上網找了附近的私人診所,想說我自費總有人做吧,打電話過去他們的回答一樣:沒有提供這樣的服務,建議我找私人醫院,大間一點的或許會有.
於是我照建議地打電話給私人醫院,沒想到連私立醫院也不提供這樣的服務!態度都一個:「除非你有病,不然幹嘛要檢查.」
在我上網找了很多資料,打了好幾通電話之後,只有 Bupa 這間超級大規模的私人的連鎖的健檢機構有提供這樣的服務,費用約 300-600 英鎊,除了胸部X光可以當天拿取報告以外,其他驗血驗糞驗尿等都要等,時間長短則依各醫院的檢驗科隊伍長短不一.
對方還一直強調,不是我們說要做就能馬上做,要看醫生有沒有空,所以他也無法給我一個確切的預估時間,連我問他會是「幾個星期」或「幾個月」他也無法選擇,一切未知就對了啦.
光是聽到做個基礎體檢要花 300-600 英鎊,約台幣兩三萬元,我就猛搖頭了 – 有病阿我!?在台灣做只要花約兩千塊耶!

網路上看到很多人用不同的方式拿到外僑居留證(ARC),為了確定我們的方式符合最新規定,我還特地打了越洋電話回台灣到外交部和移民署詢問我們應該要怎麼樣才可以在台灣合法工作.
瞧我多小心,第一通電話怕遇到不懂事的菜鳥跟我說錯了,還特地再打第二通向不同的人確認.
兩人口徑一致,都說 Steve 不能以免簽證入境,必須先向 駐英台北辦事處 申請「停留簽證」,入境台灣之後,在台灣做健康檢查,再向外交部申請「居留簽證」,再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ARC).
詳情可參考 「外僑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外僑居留證送件須知」

因為向 駐英台北辦事處 申請「停留簽證」表示我們不需要在英國做健康檢查,可以等到回台灣再做,我立刻就覺得這才適合是我們的辦法,便依照國內專員們的說法向 駐英台北辦事處 申請「停留簽證」.
唯一需要在英國完成的文件是警察紀錄證明(Police Certificates),台灣稱做「良民證」,就是要向英國警察局申請一個文件證明 Steve 沒有任何犯罪紀錄.
因為各地區的程序或有不同,你必須上網找你當地的警察網站,在站內搜尋「Police Certificates」,並下載申請表格,附上總金額的支票 (我們的是10英鎊),說會需要 40 天收到,我們是等了約25天.
收到警察紀錄報告 (Police Certificates;良民證) 以後還要拿去 英國外交部做認證 ,才可以使用,如果以郵寄方式辦理需要兩個星期的時間.
警察紀錄報告 (Police Certificates;良民證) 只有三個月的效期,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申請外僑居留證(ARC),所以時間要規劃好阿!

Emily@UK - El at a park - 1Y10M

愛兒在公園裡溜滑梯。
與歐美國家比較起來,台灣整體大環境上,為孩童設想的地方不夠周全。
最明顯的是尿布檯的設置和公共設施的安全性考量等。

 

駐英台北辦事處 申請「停留簽證」所需文件如下:

  1. 警察紀錄報告 (Police Certificates;良民證) 正本
  2. 警察紀錄報告 (Police Certificates;良民證) 的中文翻譯本:這兒提供 我翻譯的,沒有犯罪紀錄的版本 給需要的人參考,請依個人資料修改紅色字體的部分,並注意文件格式是否相同自己斟酌.
  3. 單次「停留簽證」的申請書: 請至 駐英台北辦事處 下載申請表格.
  4. 已經認證過的結婚證書:如果還沒有認證過,程序跟認證警察紀錄報告 (Police Report;良民證) 一樣.其中文翻譯本請參考之前的文章「回台灣登記結婚 [1]」.
  5. 大頭照兩張
  6. 認證中英文文件和簽證費用總額的英國郵局Postal Order或銀行所開英鎊匯票: 最新費用請至 駐英台北辦事處網站 查詢.
  7. 不確定是否必須的是:最近三個月內的戶口謄本一份:因為對方打電話跟我要,我也立刻就請在台灣的我娘去辦好直接寄給 駐英台北辦事處,但簽證在他們收到戶口謄本之前就已經發下來了...

這一關有個小插曲,是 駐英台北辦事處 打電話跟我說 Steve 得要在英國辦好健康檢查,直接跟他們申請「居留簽證」,而不是申請「停留簽證」回台灣才做健檢辦「居留簽證」,理由是我回台灣更有可能會被刁難而拿不到外僑居留證(ARC).
可是我們回台日期在即,根本沒有時間等英國醫生們慢慢耗地磨出一份健檢報告,在一小翻折騰之後,辦事處只好不再堅持,依我們的申請發給我們「停留簽證」.
其實雙方的方法都合法都可行,只是我真覺得叫人在英國花300-600英鎊就爲了搞一份基礎健檢,實在是很不切實際的規定阿!
有病就是有病,沒病就是沒病,在英國或在台灣驗,結果都會是一樣的.何況英國護照可以免簽證停留台灣六個月耶,要真有病你也不會知道,人家更不會像我這樣乖乖地申請簽證,對吧?
至於回台灣後會不會被刁難?說真的我還真不是很擔心,相信辦事的官員們若真要為難人,總也會有個理由,又不是我們沒錢,或有不良紀錄,或者老賴在台灣不走,老惹麻煩.
我們經濟狀況良好,有正當職業,身家清白,守法守分,彬彬有禮,連回程的機票都訂好了,真要挑人刁難怎也不該輪到我們.
就說最慘的狀況吧,若真是不幸遇上哪位官員就是看我們不順眼,硬是不講道理地要折磨人,那我背後也不是沒有人的嘛,台灣是很講「人情味」的地方,如我爸說的:「只要不是犯法的事,那就都有辦法.」(瞧,我家大人們的能耐還不夠大呢,有些人家可是「就算是犯法的事也一樣有辦法」呢!)
所以不擔心,我就要「停留簽證」,其他的等回台灣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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