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配偶辦理台灣外僑居留證(ARC) [2]

on Jan 06 in 英台聯姻須知 tagged by Emily@UK

回到台灣待愛兒較為安頓下來以後,我們便陪著 Steve 去做健康檢查,好趕在從英國帶回來的警察紀錄證明(Police Certificates) 之三個月有效期內完成申請居留證的手續。
以台中來說,台中醫院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 都有提供這種專為申請居留證做健檢的服務,價格不同。
並不是任何一間醫院的體檢報告都可以,如果不確定可以打電話去你居住地的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 詢問,因為當你去申請簽證的時候,他們有一張清單確認你的體檢報告是否來自於他們認可的醫院,否則是無效的喔。

我們隨便選地找了台中醫院做檢查,只有星期二及星期四下午,一點半開始。需要事先打電話去預約,然後傳真 Steve 的護照和聯絡方式過去,他們會回電話跟你說明費用及需要的證件等。
當天要攜帶護照,大頭照三張和 1732 元,全程30分鐘就搞定了。唯一的難度是要當場解便,哈,這可不是容易的事,不多人能說大便就大便吧…
如果想要醫院郵寄報告給你,要附一個貼有 25 元郵票的回郵信封,不然也可以自己去醫院領報告。
回台灣做體檢很快又便宜,只要說明了是要辦居留證用的,醫院人員就知道是要驗哪些項目。我個人是非常慶幸沒有在英國花三百英鎊做,那不就成了冤大頭。

在台灣境內要申請的文件,除了健康檢查的報告之外,如果配偶曾經在此次入境之前到過台灣,即便只有一天,即便只是觀光,都要去警察局申請他在台灣的良民證。
也就是說,像 Steve 之前每年都會和我一起回台灣度假,那麼他除了英國的警察紀錄證明(Police Certificates) ,還要有台灣的良民證才可以申請簽證。
這個容易,拿著英籍配偶的護照和現金 250 元去警察局填申請表格,等約三個工作天就下來了。
順帶一提的是,不管是台灣或配偶國家的良民證都必須是五年內零犯罪紀錄,否則你就不必麻煩了,可以直接放棄申請簽證,因為根據移民署的說法他們連考慮都不必地就會退件了。

老實說,我到現在都還搞不太清楚到底 「依親居留證」(JFRV) 和 「居留證」(ARC) 到底是差在哪裡?或者根本就沒有差別,只不過 「依親居留證」(JFRV) 是 「居留證」(ARC) 的一種??
反正以我們的需求來說不管哪一種都夠用了,我們申請簽證的目的是要讓 Steve 能夠在台灣合法工作,能夠停留超過半年,並沒有計畫長住。
必須向你居住地的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 申請簽證,申請 「依親居留證」(JFRV) / 「居留證」(ARC) 需要的文件如下:

  1. 英籍配偶的護照正本及影本
  2. 英籍配偶護照上的停留簽證影本
  3. 大頭照一張貼在申請書上
  4. 申請書: 請至移民署的官方網頁 外僑持停留簽證入國,申請外僑居留證送件須知 下載申請表格.
  5. 英國警察紀錄報告 (Police Certificates;良民證) 及其中文翻譯本的正本及影本,包括駐英台北辦事處認證的印戳也要影印喔。
  6. 台灣良民證的正本
  7. 體檢報告
  8. 已經認證過的英國結婚證書及其中文翻譯本的正本及影本,包括駐英台北辦事處認證的印戳也要影印喔。
  9. 最近三個月內的戶口謄本一份:上面要有你們的結婚登記,程序請參考之前的文章「回台灣登記結婚 [1]」.
Emily@UK - ARC

居留證長這樣,正反面。
圖片引用自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網站

 

我們去到居住地的移民署服務站,檢查了各式文件都沒有問題之後就收了件,預估約等兩個星期便可以去領居留證,唯一的「驚喜」是辦事人員說接下來的兩個星期內會有人來我們家做家庭訪問!
蛤?幹嘛要做家庭訪問?這是我之前在網路上做功課時完全沒有聽說過的,辦事人員笑說這不過是個程序,沒什麼特別的用意。
我們猜想可能是怕假結婚的吧,可是我小孩都生一個了,肚子裡又懷著一個,沒有假的做得這麼真實的吧!我娘知道後笑說:「他們是好奇想來看看吧」,反正一切都是真材實料,要來就來吧,當做是來家裡喝咖啡的。
這週三提出申請,下周一一早我們就接到電話說當天早上要來做家庭訪問,約莫十一點來了兩位訪談人員,才剛到就說聽過我爸的大名,後面也不過是閒話家常,問我們何時結婚的?愛兒幾歲了?等等,然後他們告訴我下周等通知領居留證就可以了,訪談前後不過半個小時,過程也都很友善。

訪談之後,我們等了十天都沒有收到可以去領居留證的通知,於是我主動打電話過去詢問。
根據當初他們收件的收據上的姓名找了承辦的小姐,她說訪談之後的報告還沒有回到她手裡,可能是訪談的人員太忙所以延遲了,她會立刻去催報告的。
隔天,她打電話給我說部份的文件到她那兒了,可是還有缺東西,所以要再等等。我問大約還要等多久?她說文件到齊之後還要上呈她的主管簽核,這樣傳來傳去,大概還要再一兩個星期。
之前不是說從收件到領件只要兩個星期嗎?現在都已經搞了超過兩個星期了,卻說還要再兩個星期。還好我們並不急著要,也只能等唄。

隔天又接到電話來說要去繳費並且 Steve 本人必須到場,說是要面談。心想:怎麼又要面談?上次不是已經來過家裡了嗎?
到了才知道,原來是針對某些弱勢的外籍配偶,要告訴他們如果面臨家暴該怎麼處理,有緊急狀況的話可以撥打 119 等在台灣生活的注意事項。
對方笑說依我們的狀況應該是不會有這些問題,只是他們責任所在還是得要給我們那些簡章並且簡單講一下。
我完全可以理解對於某些外籍配偶這些資訊的確是必備的,但說真的,這一趟我真覺得是可以避免的,讓三趟變成兩趟就好,更便民。
來家裡訪談的時候,或是我們去領件的時候,都可以「順便」講解這些相關資訊,不必要我們特地跑一趟,尤其這年頭汽油錢貴松松阿!

繳了一千元的簽證費,加26元的郵票錢,請專辦人員幫我們把辦好的居留證(ARC)寄回家,省得我們還要再跑一趟。
在那之後,我們又等了兩個半星期才終於收到郵寄到家的居留證(ARC)。
在台灣的過程,從提出申請到拿到居留證(ARC)共36天,依台灣公家機關的效率來說,這樣算慢的吧,但若跟英國比,這樣就一點都不慢了,哈。
過程就是這樣,給大家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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